文档介绍:盐城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物资设备处具体组织落实。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2、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工作;参与新购仪器设备的质量检查验收;负责报废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
3、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措施和方案;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技术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维修原则
第四条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教学单位或使用单位报物资设备处;物资设备处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并实施。
第五条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分清责任,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确定处理意见。
第六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物资设备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七条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各院、部掌握的实验材料费中支出。
第八条非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与科研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根据使用方向的不同,按比例由相应经费科目中支出维修费用。
第九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维修中心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的结算根据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确定维修经费支出项目。
第三章维修办法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保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应加强仪器设备平时的维护保养和一般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使用寿命。
2、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向系(院)主管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盐城师范学院科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并提出维修方案,报物资设备处组织力量给予维修,并将“申请单”及时存档。
3、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监管,维修完毕,由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