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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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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露露二天 2022/5/6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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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编辑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情况;  (六)犬只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曰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