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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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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露露二天 2022/5/7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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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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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
  (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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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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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遗失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4),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及使用规范》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见附件5)编排。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生产许可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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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及编号从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