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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第十一章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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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物流法律法规》第十一章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
(一)代理权的产生

(1)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2)委《物流法律法规》第十一章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
(一)代理权的产生

(1)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2)委托合同的特征。
①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②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
③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④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⑤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①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②委托人主要是支付报酬和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1)代理权的授予。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
(3)代理权授予的形式。
(4)代理权授予的内容。
(5)代理证书。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1)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四)代理权的消灭


第二节 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
一、货运代理的概念
货物运输代理,即货运代理,实践中简称货代,是指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代表货主办理有关海运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装箱、转运、订舱、租船等业务的法人或个人。
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1.为发货人服务。
2.为海关服务
3.为承运人服务
4.为航空公司服务
5.为班轮公司服务
6.提供拼箱服务
7.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类别
1. 以货主或托运人名义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1)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然后再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
(2)与托运人订立委托合同,然后再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
3. 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其他业务合同的当事人
四、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1)委托方与货运代理人的关系。
(2)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关系。
(3)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关系。
五、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职责
(1)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
(2)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但不直接承担责任,即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
(3)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
(4)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
(5)承担保密义务。
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输、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单据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引起的一切费用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损的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人对仓储代理的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除外责任
(1)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2)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3)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4)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5)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