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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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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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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ﻫ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收取图纸、资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小组,制订评标、定标原则;    (十)召开开标会,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ﻫ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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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经办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与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评标、定标等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文件后,一般工程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大、中型工程应当在10至15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15-20天,大、中型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30-40天。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标底必须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