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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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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国家储藏局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国家储藏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煌斌、马军到庭参加诉讼,珠海国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
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国家储藏局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国家储藏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煌斌、马军到庭参加诉讼,珠海国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家储藏局诉称:1993年4月,原告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签订了93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国家特一级铝锭1000吨,借其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之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为此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年6月28日为月29日在月30日和7月31日分次分批提取了铝锭1000吨。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所借铝锭。原告曾屡次发函催要,199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又发了物储一(1999)312号催收函,被告签收后仍无结果,故诉诸法律,,并承当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被告珠海国亚公司辩称,向原告国家储藏局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并由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提供担保,情况属实。但被告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催要函,亦从来没有盖章签收物储—(1999)312号催收函。故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并对物储—(1999)312号函上被告的印章真伪依法进展鉴定。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8日,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向原告国家储藏局提交了一份附有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担保函的关于借用国家储藏物资的申请,经原告审查批准,同意借给被告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199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993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0吨国产特一级铝锭,不结算货款,借期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借用期满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国产特一级铝锭1080吨,并负责运至原告指定的仓库。协议还就包装方式、合同期内如国家急需所借物资如何处理作了详细约定,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为此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和7月31日,从下属的甘肃省储藏物资管理局638处仓库将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交付给了被告。根据约定,借期自1993年7月31日起至1994年7月31日止。
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归还所借铝锭。原告于1995年8月10日、199_年9月18日先后以物储一(995)292号、物储—(1996)376号和国家物资储藏局便函等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铝锭。1997年5月23日,原告再次致函,就被告迟延归还期间铝锭的增值数额作了说明与计算。1997年6月4日,被告给原告复函,说“贵局5月23日的催收函收悉……”,并明确表示其所借原告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想方设法尽快归还。1998年2月12日、10月28日和1999年9月9日,原告又以物储—(1998)3号、物储—(1998)42号和物储—(1999)312号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铝锭,并再次将迟延归还期间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