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层次的奖项,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每年9月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北京市教委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三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研究生、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工作部代表学校统一负责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学院研究生任主任委员,成员须包含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向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研究生倾斜,原则上不包含以委托方式培养的研究生。具体为:
1)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MBA、MPA研究生);
2)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可申请参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只能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博士研究生:二年级以上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对课程成绩的基本条件要求。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较为突出的社会实践能力。
6)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所在学科特点明确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同一层次阶段获得):
1)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或博士研究生公开发表权威期刊学术论文2篇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不低于CSSCI期刊级别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的。
2)学术创新成果突出,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