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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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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放射卫生管理规定
篇一:7放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对本院建立放射卫生档案,放射放射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放射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说明权归本院医务科。
十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放射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遵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放射职业卫生标准和本院放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篇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6 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安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运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展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安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视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遵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纳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平安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其次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限制与平安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实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务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以下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修理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