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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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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案例解析.docx

上传人:junjun2875 2017/3/24 文件大小: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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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案例解析.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通过明达公司的十年官司看国有资产流失何所谓国有资产流失, 是很难界定的。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 因主观故意或过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 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 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假合资进行套钱; 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犯罪等。以下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即“明达公司的十年官司”来看国有资产的流失。朝阳公园是朝阳区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负责朝阳公园开发建设。为筹措拆迁、建园资金, 市政府批准朝阳公园负责公园周边几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并于 1992 年赴港招商。对其中的“碧湖居”项目,朝阳公园与陈达文先生(香港身份,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资成立北京明达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其中中方占注册资本的 48 %, 外方占 52 %。陈达文出任北京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并控制了该公司的全部经营行为,把持了整个公司的运营管理。 2001 年4 月,陈达文在香港将北京明达公司外方股东的所有权转让,结束了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6 年8 月,北京明达公司发现陈达文在任期间存在转移、侵占公司售房款的重大嫌疑。朝阳公园对此极为重视, 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公司“碧湖居”项目销售状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披露,陈达文在任期间共售出 183 套房屋,实现售房款收入达 35,906, 美元,但北京明达公司仅收到售房款收入 23,650, 美元,剩余售房款收入 12,255, 美元(折合人民币 101 , 723 , 641 .00 元) 被陈达文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个人公司以境外收款的形式占有。此后, 朝阳公园于 2007 年3月 14日, 以陈达文为被告、以北京明达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要求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损失。北京市高院于 2009 年 12月3 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损失 12,255,860 美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 陈达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竟然称: 一审法院本应进行司法审计而未进行, 因此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事实上, 一审时正是由于陈达文多次反对, 才未进行司法审计。最高院于 2010 年 11月2 日以“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 北京市高院重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并通过摇号选定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机构, 对陈达文任职期间北京明达公司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大量详尽的审计工作,于 2012 年7月 31 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认定陈达文通过其关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