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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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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04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中文通用版〕
〔1988年11月2日制定,1993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
2001年12月21日第二次修订〕
CCAR-145-R:
关于?民用弼溜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定义
(1)
第四条
治理部门
(3)
第五条
治理形式
(4)
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治理
第六条
申请人
(5)
第七条
申请
(5)
第八条
受理
(6)
第九条
批准
(6)
第十条
特殊批准
(6)
第十一条
维修许可证
(6)
第十二条
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
(7)
第十三条
维修单位的责任
(7)
第十四条
维修单位的权利
(8)
第十五条
外委
(9)
第十六条
维修单位的变更
(9)
第十七条
等效平安情况
(10)
第三章维修类别
第十八条 维修工作类别 (12)
第十九条 维修工程类别 (13)
第四章 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
第二十条 厂房设施 (15)
第二十一条 工具设备 (17)
第二十二条 器材 (18)
第二十三条 人员 (20)
第二十四条 适航性资料 (21)
第二十五条 质量系统 (22)
第二十六条 自我质量审核系统 (23)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技术系统 (25)
第二十八条 生产限制系统 (27)
第二十九条 培训系统 (28)
第三十条 维修单位手册 (29)
第三十一条 维修工作准那么 (32)
第三十二条 维修记录 (33)
第三十三条 维修放行证实 (34)
第三十四条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 (36)
第五章罚那么
第三十五条 警告 (38)
第三十六条 罚款 (38)
第三十七条 暂停许可维修工程 (39)
第三十八条 撤消维修许可证 (40)
第六章附那么
(41)
第三十九条 生效与废止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维修水平清单
维修许可证
维修单位年度质量报告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
维修工程分类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
F145-1 (10/2001) 共 2 页
F145-2(10/2001) 共 1 页
F145-3 (10/2001) 共 2 页
F145-4(10/2001) 共 5 页
F145-5 (10/2001) 共 1 页
F145-6 (10/2001) 共 2 页
AAC-038(12/94) 共2 页
MC-085 (12/94) 共 2 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的治理和监督,保证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 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治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 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为在中的航空营运人提供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 器部件维修效劳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 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 厂家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 维修单位.
除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治理 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民航治理机构〕特殊批准外,维修单位未获得有效的维 修许可证,不得对在中的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效劳和广告宣传.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是指除军队、海关和警察等国家机构使用的航空器 以外的航空器.
〔二〕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 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三〕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 件〔以下简称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 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四〕主管检查员,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治理机构指定的负责对某 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检查员.
〔五〕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 件制造厂家,为航空营运人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效劳的维修单位.
〔六〕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 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效劳时视为独立的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