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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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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1 年河南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 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下面是收集的关 于河南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仅供参考!
20xx 年河南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一、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二十、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 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 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 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到 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无正 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 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的意见。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 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对退回宅基地的,当地人民 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奖励。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 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四、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 新公布。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9 年 9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xx 年 11 月 26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 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 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 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 地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 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 家所有。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二)1961 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农民集 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 牧地、水域、滩地等;
(四)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 等;
(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 所有土地;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调换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国有土 地;
(七)其他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国有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第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 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 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使用 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 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 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