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完善保管机制,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并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外交部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我市旅行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市旅行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按照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领七函〔2011〕232号)、《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办领函〔2012〕610号)规定,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可在制定旅行卡管理办法并报市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每年年底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外办。未经市外办备案同意的所在企业的旅行卡由市外办保管。
第四条  我市旅行卡委托各区外办和各直报单位作为申办单位(以下统称“申办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申办工作。各申办单位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中介公司介入申办工作。
第五条  市外办每年年底检查一次旅行卡保管情况,并于次年一月将上年全市旅行卡保管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第二章  旅行卡管理
第六条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在制定旅行卡管理办法并报市外办备案同意后可自行管理旅行卡。其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所持有的旅行卡须交由其所在企业统一保管,个人不得自行保管旅行卡;
(二)企业须指定专管部门负责旅行卡保管等管理工作;
(三)企业须规范旅行卡的申请领用手续,制定本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申请表,持卡人领用旅行卡须经其企业专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批准;如遇回国后即须再次出国处理业务的情形,亦须按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四)旅行卡持卡人回国后5日内须将旅行卡交还所在企业专管部门保管,并办理退还旅行卡手续;
(五)企业须承诺自觉接受市外办就旅行卡保管和使用等情况的检查;
(六)企业每年年底须将其企业人员全年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外办。
第七条未经市外办备案同意的所在企业的旅行卡由市外办保管。
(一)旅行卡保管工作由市外办实行专人负责制,规范管理旅行卡的领用情况;
(二)旅行卡持有人每次出访应凭《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申请表》前往市外办办理旅行卡相关领用手续;
(三)旅行卡持有人须在回国后15日内交回其所持旅行卡;对逾期未交回旅行卡的,将采取措施强制催缴;对仍拒不交回旅行卡的,市外办按规定程序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当事人所持旅行卡,同时暂停受理其所属企业的旅行卡申请,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外交部领事司;
(四)领取旅行卡后因故未出境者,由所在单位自取消此次出国任务后7日内收缴旅行卡,并及时交回市外办。
第八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所持旅行卡,由原单位交市外办,市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
第九条  如持卡人在境内遗失旅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