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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白XX亲属的委托,并经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
不起诉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白XX亲属的委托,并经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无论从事实、法律上分析,白XX构成该罪均不能成立。为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好本案,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
XX、XXX、白XX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进入贵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悔罪明显,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故特向贵院提出酌定不起诉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1. 从犯罪动机上看,白XX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11月16日案发当晩,白XX在看到XXX因与人发生口角被人追打跑回包间里,为了保护朋友、同事的安全而出去查看,做出了一些针对被害人的举动,从犯罪动机上来说,白XX并非要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而积极参与其中,而是因为当时朋友、同事挨打,感到气愤、面子下不来等原因才卷入了该起犯罪之中,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2. 从主观方面上看,白xx的主观恶意并不深。
在该案其他嫌疑人冲出饭店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时,白xx只是跟在XXX、XXX等人后面观察情况,当时并没有伤害对方之意也未动手殴打对方,当时双发相互扭打之时看到对方有一个人径直向他冲过来,以为要打他,出于自卫的心理将来人摔倒,并无施以拳脚的行为,这一事实可以反应出其内心并非要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且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 从犯罪方式看,白xx的犯罪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白XX将被害人摔倒的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动作,力量有限,并无伤害之意且无伤害后果,后来在警察已在现场,对方态度嚣张,且言语不当出于义愤当着警察的面而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也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白XX的行为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4. 从因果关系看,白xx对被害人的行为并非造成三名被害人轻伤直接原因。
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的另一主犯XXX冲在最前,并用物品击打了被害人的身体,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从因果关系看,白XX对被害人的行为只是简单地摔倒对方,并非造成被害人头部轻伤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5、在犯罪后的态度方面,白xx在案发后并未逃脱而主动接受出警的警方的调查,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