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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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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ppt

上传人:我是药仙 2022/5/12 文件大小:8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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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三)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一般由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代管。如果对财产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上述人,或上述人没有代管能力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三)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一般由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代管。如果对财产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上述人,或上述人没有代管能力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代管人的职责:代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高院: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
(1)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及应付的费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因代管财产所支付的管理费等)
(2)支付: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追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
注意:不是代理关系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适用的情况:失踪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消息的
适用的程序: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人民法院认定以后,撤销失踪宣告。
法律后果: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随之终止,恢复到宣告失踪前的状态。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对具备一定法律要件的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法律制度。
从根本上解决失踪人的问题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不得宣告死亡。
(二)适用条件
1、有法定适用情况的出现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地震、水灾、风灾、海上遇难等)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民法典草案: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期间的限制。
《民诉法》167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此条民法典草案已经取消。

厉害关系人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同一个顺序的人平等,如果意见不一致,有的申请死亡宣告,有的不同意的,应当宣告死亡。
为什么有顺序??

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受理、公告公告期限届满仍没有消息的,即宣告失踪人死亡。
公告期:一般为一年,但证明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是否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一种意见认为两者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
二种意见认为,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在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我国法律采用了第二种体例。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是:
继承关系产生:失踪人的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婚姻关系终止。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终止。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同的法律后果是:
自然死亡的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宣告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法律规定并不一定随之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案例分析
甲父母双亡,由哥嫂抚养***。后甲与乙结婚生育一子。6年前甲与同村两个青年一起去西藏挣钱谋生,第一年春节时,甲的一个同伴回来,给乙带回3千元钱和一封信,从此甲音讯全无。一连几年甲无任何消息,乙痛苦不堪,遂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依据程序受理,最终宣告甲死亡,甲的遗产由乙和儿子继承。
后乙带儿子改嫁到邻村。在乙改嫁后1年,与甲一起去西藏的另一个伙伴回来了,说甲2个月前在西藏得了重病,医治无效死亡。他带回甲临终时写的自书遗嘱:将其遗产一半给哥嫂,以抱答养育之恩,另一半由乙和儿子继承。甲的哥嫂依据遗嘱找到乙要求继承遗产。乙认为,这份遗嘱是甲在两个月前写的。而这时他已经被宣告死亡,因此拒绝了甲哥嫂的要求。
问: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中甲所立遗嘱的效力?
甲的哥嫂是否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公民重新出现或有确切的消息
(2)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撤消申请
注意: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