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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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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ppt

上传人:luyinyzhi 2018/7/29 文件大小:7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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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自然人的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任何消息,生死不明的状态↓在民法上会出现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财产、与配偶的关系、与其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法律制度各国的民法都涉及了失踪人的宣告制度,但具体采用的立法体例有一些不同::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其特点是,被宣告失踪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没有消息时,即产生死亡的法律后果,使宣告失踪产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例如:日本民法典:不在人于7年间生死不明,家庭法院因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实行失踪宣告。失踪的效果:视为于期限届满时死亡。:德国1900年的民法典只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直到1937年才确立了两种制度。后于1951年颁布了《失踪法》。:我国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20条——第25条我国制度一、宣告失踪(一)概念:人民法院对具备一定法律要件的公民的失踪事实,按照法律程序加以确认的法律制度。(二)适用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公民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住所: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起算点:自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在人身关系和民事财产关系上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1)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的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2)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等。注意:上述人不受顺序的限制。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债务。(1)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及应付的费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因代管财产所支付的管理费等)(2)支付: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追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注意:不是代理关系(四)失踪宣告的撤销适用的情况:失踪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消息的适用的程序: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人民法院认定以后,撤销失踪宣告。法律后果: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随之终止,恢复到宣告失踪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