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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动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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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动火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院动火管理规定
*******医院
关于印发《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加强动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得超过 21%。
(九)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及
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
(十)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电焊机绝
缘必须良好。电焊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 以上布设。电焊机外壳可靠接地。
(十一)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和在地面上滚动、撞击。
(十二) 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若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十三)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经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对周围有煤炭、木材等固体易燃物的动火作业,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应清理现场,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留守一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四)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安全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 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特殊动火作业除外)。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内未经审批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十五)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露天动火作业过程中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五条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 设备和管道内如果是遇高温易发生聚合或分解爆炸的介质,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四) 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科室应通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职责及要求
(一) 动火作业负责人
1. 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 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 动火人
1.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 涉及特种作业时,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 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 监火人
1. 应由医院或执行动火科室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2. 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点所在科室各指派 1 人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执行动火作业单位或动火点所在科室指派 1 人监火。
3.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