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企业板木秀于林
文 杰 肖 平 与海外创业板市场相比更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分红比例保持领先,创业投资机构获得的投资回报也相对较高。随着全流通的开启中小企业板可望在吸引资金和优质上市资源方面显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要求,该法案从长远来说可以促使企业在内部控制上更为规范,从而减少企业的运营风险,但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企业的上市成本,小规模的公司选择到纳斯达克上市可能会不划算。美国OTCBB市场上市要求较低,目前交易的中国企业有30多家。但由于柜台交易市场不为主流投资者所关注,在OTCBB上报价并不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筹资作用也不如人意。截至2006年6月底,共有48家来自中国内地的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目前,有4家公司由于没有能按时公布2005年的年报而处于停牌状态。由于香港创业板流动性不佳,后续融资较难,已有几家中国公司申请转到香港主板上市。
盈利能力和分红比例领先
从盈利公司占该市场全部中国内地公司的比例来看,中小企业板最高,但是盈利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最低,这可能与行业属性有关。伦敦创业板和OTCBB的这一比例不到30%,但盈利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却相对较高,说明这两个市场的中国内地公司大部分还处于风险较大的前期投入期,盈利波动性较高。纳斯达克和香港创业板的这一比例分别是86%和71%,净资产收益率在13-15%之间,显示出这两个市场的中国内地公司大部分已经度过了风险较高的前期投入期而进入高速增长期。
从股利发放来看,伦敦创业板和OTCBB的中国内地公司几乎未发放过股利,纳斯达克的中国内地公司也极少发放股利,而中小企业板的公司最为慷慨,2005年的盈利公司中有86%选择了分红,而且平均股利分配比例达到了58%。
给予创投机构回报较高
截至2006年8月底,中小企业板的66家上市公司中,14家具有创投背景,这14家公司共通过创投机构融资超过7400万元(表3)。
介入这些公司的创投中,没有一家外资机构,而主要是本土国有创投。究其原因,外资创投具有海外上市的资源优势,往往倾向于推动被投企业实现海外IPO。此外,股改前,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多属于非流通股,难以通过二级市场顺利变现,这也令外资创投对中小板上市公司望而却步。而对于国有创投,回报最大化并不是其唯一目标,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是其另一使命,因此,国有创投成为中小板企业的融资者,也有支持企业发展的考虑。
股改前,创投机构要实现退出,往往通过协议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中小板上市公司中,传化股份、京新药业、华翔电子的投资者都有这样的交易,。由于协议转让价远低于二级市场价和发行价,创投机构的回报远低于通过二级市场变现退出。例如,2005年7月13日,浙江利丰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8,055,846股京新药业,,,。
股改完成后,创投机构持有的股份度过禁售期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变现。14家公司中,总计有10家公司的创投机构都可以通过这一方式退出。按这些公司的上市发行价计算,创投机构通过这种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