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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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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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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100705
研究背景
头颈部肿瘤是一个破坏性极强的疾病
世界范围,每天有644,000例新增病例,三分之二在发展中国家
中国是头颈部肿瘤的高发国家,占全身肿瘤的10%
同步放化疗是标准方案,分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100705
研究背景
头颈部肿瘤是一个破坏性极强的疾病
世界范围,每天有644,000例新增病例,三分之二在发展中国家
中国是头颈部肿瘤的高发国家,占全身肿瘤的10%
同步放化疗是标准方案,分子靶向药物是希望
通过与EGFR胞外区域3A表位结合,通过竞争性抑制配体与EGFR的结合,使受体失去活性:
IgG1型单克隆抗体,分子量为150KD
人源化程度达95%,大大降低HAMA(人抗鼠抗体)反应几率。
相对中等亲合力水平(Kd=10-9),高选择性抑制肿瘤细胞。
药代动力学优异,200mg半衰期更长, AUC更大。
尼妥珠单抗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3个月后肿瘤局部与区域控制率
尼妥珠单抗联合放化疗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1、3、5年无瘤生存率、肿瘤控制率及远处转移发生率
疾病无进展生存期、无疾病生存时间
总生存时间
总体设计
尼妥珠 单抗+CT+ RT
(n=40)
.
CT+RT
(n=40)
1:1随机
初治的III、IV期的下咽癌、口咽癌和喉癌
(n=80)
入选标准(11条)
自愿参加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年龄18—70岁,性别不限
组织学确诊为鳞癌
分期为III、IV期的下咽癌、口咽癌和喉癌
原发肿瘤可测量
卡氏评分>70
入选标准
生存预期≥6个月
生育期女性应保证在进入研究期间避孕
血常规:HGB≥100 g/L, WBC≥4×109 /L,
PLT≥100×109 /L
肝功能:ALT、AST<×ULN , 总胆红素 <×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ULN
排除标准(14条)
有远处转移的证据
肿瘤原发灶或淋巴结已行手术治疗(活检除外)
原发灶或淋巴结曾行放疗者
曾接受表皮生长因子靶向治疗者
原发灶曾接受过化疗或免疫治疗
曾患其它恶性肿瘤(除了非黑色素性皮肤癌或子宫颈
原位癌)
近1月内接受过其它药物试验的受试者
排除标准
>Ⅰ级的外周神经病变
孕妇或哺乳妇女及治疗观察期内拒绝避孕的女性
有严重的过敏史或特异体质者
严重肺部或心脏疾病病史者
拒绝或不能签署参与试验的知情同意书
滥用药物或酒精成瘾者
有人格或精神疾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给药方式
只有在中性粒细胞>2×109/L (或白细胞>4×109/L,ANC不可得时)并且血小板(Plt)>100×109/L(没有发热并且临床上适合的受试者可以调整为中性粒细胞>-×109/L)时,足量化疗才能进行
化疗的时间可在方案所规定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一天(但第一周期的同期化放疗,化疗的时间不得早于放疗开始的时间)
同期化疗的周期取决于放射治疗实际时间的长短。如果放射治疗的时间延长至≥6周,则可以给予第三个周期的同期化疗。每个患者最多给予三个周期的同期化疗。一旦放疗结束,即结束顺铂单药化疗
剂量调整
同期化疗时的血液学毒性的剂量调整:

顺铂的剂量水平: -2/(D×60%mg/m2)
-1/(D×80%mg/m2)
初始剂量/(D×mg/m2)
剂量调整参考的最低数值如下:
级别
中性粒
白细胞
血小板
剂量调整
1

>

>75
足量
2
1-<
-<
和/或
50-<75
-1剂量水平
3
<1
<
和/或
<50
-2剂量水平
同期化放疗时的非血液学毒性的剂量调整:
①肾毒性:
剂量调整
肌酐清除率ml/min
顺铂
>60
足量
51-59
-1水平或者用卡铂代替
41-50
-2水平或者用卡铂代替
<40
停止治疗
②神经毒性:
药物
分级
剂量调整
顺铂
3
用卡铂替代顺铂
③耳毒性:
受试者需要进行听力测定来证明具有明显的耳毒性,当证明有明显的听力丧失时,应用卡铂替代顺铂。
残留病灶
对于已按“方案”全部完成治疗计划者,若原发灶或颈部仍有残留病灶,研究者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密切观察、放疗追量、手术、化疗或其他处理方式。
合并治疗
当试验药物引起不良事件需进行治疗时,可给予对症处理的药物;
当放化疗药物引起白细胞减少等毒副反应时,可给予相关药物对症处理;
当病人因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