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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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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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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100705
排除标准(14条)
有远处转移的证据
肿瘤原发灶或淋巴结已行手术治疗(活检除外)
原发灶或淋巴结曾行放疗者
曾接受表皮生长因子靶向治疗者
原发灶曾接受过化疗或免疫治疗
曾患其它泰欣生治疗头颈部肿瘤临床试验方案100705
排除标准(14条)
有远处转移的证据
肿瘤原发灶或淋巴结已行手术治疗(活检除外)
原发灶或淋巴结曾行放疗者
曾接受表皮生长因子靶向治疗者
原发灶曾接受过化疗或免疫治疗
曾患其它恶性肿瘤(除了非黑色素性皮肤癌或子宫颈
原位癌)
近1月内接受过其它药物试验的受试者
排除标准
>Ⅰ级的外周神经病变
孕妇或哺乳妇女及治疗观察期内拒绝避孕的女性
有严重的过敏史或特异体质者
严重肺部或心脏疾病病史者
拒绝或不能签署参与试验的知情同意书
滥用药物或酒精成瘾者
有人格或精神疾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剔除标准(5条)
试验期未按规定用药及未能完成计划的患者(尼妥珠单抗少于7周;化疗少于2周期;IMRT放疗剂量低于试验方案中总剂量的95%,放疗中断时间长于10天)
因副作用未按规定完成试验者不进行疗效分析(纳入副作用统计)
试验期间合用了抗癌中药、其他分子靶向药物或接受其他影响疗效和毒性评价治疗者
试验期间对于疗效观察部位同时合并其他治疗者(如热疗、放疗增敏剂等)
其他有关违反试验方案的患者
退出标准(3条)
研究过程中,若受试者出现不可耐受的毒副反应,经PI批准可停止研究,退出观察(纳入不良反应发生率的统计中)
研究过程中,若半数以上的受试者出现不可耐受的毒副反应,或连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PI可提出终止研究
受试者不愿意继续进行临床试验
治疗方法
调强适形放射治疗(IMRT)
原发病灶:
GTV: 70-76Gy,-,1次/天,5天/周,共6~7 周
颈部:
淋巴结阳性:GTVn 60-70Gy,1次/天,5天/周,共6~7 周
淋巴结阴性:CTVn 50-55Gy,1次/天,5天/周,共6~7 周
放疗调整

血液学毒性
放疗进行
ANC≥ /L(或WBC ≥2X109 /L,ANC不可得时)
PLT ≥50X109 /L
非血液学毒性
不良反应处理
如食欲下降,粘膜炎,皮肤反应等
研究者可根据各中心的临床实践进行处理
中断放疗
4级不良反应或表现为严重放疗不良反应时(由临床医生判断)
治疗方法
化疗
顺铂(DDP)100mg/m2,21天为一周期,连用2-3周期
顺铂将在放疗的第2天,第23天,第44天, 以静脉内给药
尼妥珠单抗
尼妥珠单抗200mg加入到250ml生理盐水中稀释
于放疗前一周开始使用,静脉滴注至少1小时,每周一次,共7-8周为一疗程
给药方式
只有在中性粒细胞>2×109/L (或白细胞>4×109/L,ANC不可得时)并且血小板(Plt)>100×109/L(没有发热并且临床上适合的受试者可以调整为中性粒细胞>-×109/L)时,足量化疗才能进行
化疗的时间可在方案所规定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一天(但第一周期的同期化放疗,化疗的时间不得早于放疗开始的时间)
同期化疗的周期取决于放射治疗实际时间的长短。如果放射治疗的时间延长至≥6周,则可以给予第三个周期的同期化疗。每个患者最多给予三个周期的同期化疗。一旦放疗结束,即结束顺铂单药化疗
剂量调整
同期化疗时的血液学毒性的剂量调整:

顺铂的剂量水平: -2/(D×60%mg/m2)
-1/(D×80%mg/m2)
初始剂量/(D×mg/m2)
剂量调整参考的最低数值如下:
级别
中性粒
白细胞
血小板
剂量调整
1

>

>75
足量
2
1-<
-<
和/或
50-<75
-1剂量水平
3
<1
<
和/或
<50
-2剂量水平
同期化放疗时的非血液学毒性的剂量调整:
①肾毒性:
剂量调整
肌酐清除率ml/min
顺铂
>60
足量
51-59
-1水平或者用卡铂代替
41-50
-2水平或者用卡铂代替
<40
停止治疗
②神经毒性:
药物
分级
剂量调整
顺铂
3
用卡铂替代顺铂
③耳毒性:
受试者需要进行听力测定来证明具有明显的耳毒性,当证明有明显的听力丧失时,应用卡铂替代顺铂。
残留病灶
对于已按“方案”全部完成治疗计划者,若原发灶或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