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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裁定管辖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主管的标准有两个:

一方面指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包括外国公民、企业、组织和无国籍人;另一方面是指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没有隶属关系。

纠纷内容只能是民事领域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7、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四、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五、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民一庭(传统民事庭) 、民二庭(经济庭) 、民三庭(知识产权庭) 、民四庭(海事和涉外庭)
我国处理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