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效率,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效率,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单位)住房和建设局
第三条(顾问范围)法律顾问以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为主
第四条( 主管单位)住房和建设局
第五条(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本单位的委托,代理或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六条(经费保障) 由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给予保障
第二章 聘请与解聘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工作事项) 法律顾问可以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或者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权利)法律顾问在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需要或者本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需要,可以参加相关工作的会议、座谈、讨论和研究;
(四)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五)开展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五条(要求协助权利)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本单位或者个人配合、协助的,可以要求本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义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本单位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