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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堂案例讨论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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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堂案例讨论4.doc

上传人:i2dq486 2017/3/31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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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堂案例讨论4.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课堂案例讨论 4 【案例一】甲国 A公司与乙国 B公司签订从 B公司进口 1000 台电视机的合同,采用 Incoterms2000 的 CIF 术语,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A公司按合同要求向 X银行申请开证,X银行开出了以 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B公司与承运人 C订立了运输合同并将货物装船。承运人看到电视机包装不牢且有的已渗水, 不同意签发清洁提单,于是 B公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B公司遂向 X银行结清货款。A公司拿到提单后,又将其转让给 D公司。 D公司在提货时发现部分电视机已受损。问: D公司能否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二】 1994 年 6月 12 日,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 CIF 哥登堡每箱 32美元, 9月装船。 1994 年 7月 20日,该批蜡烛 7,500 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 Qimen' ’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 40℃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 Qimen ”轮与一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 700 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 Qimen' ’轮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 6,800 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 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问: 1、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关于 700 箱湿损的货物,应由谁向谁提出索赔? 2、依《海牙规则》,关于 6,800 箱变形的蜡烛,承运人是否应当负责赔偿? 【案例三】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大豆 1500 吨,由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远洋公司安排 114 号轮运输。为了防止大豆霉变损失,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仓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货物短重,欲在提单上批注“开仓晒货,在卸货港发生短重,船长不负责任”。为了取得清洁提单,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船方出具了保函,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船方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途中,多次开仓晒货。货船抵达目的港后,发现大豆短重 52 吨。收获人要求承运人远洋运输公司赔偿。之后,远洋运输公司凭保函向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索赔,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远洋运输公司起诉于法院。请问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向远洋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我国 A 公司与外国 B 公司于 1992 年 10月 20 日签订了购买 5250 吨化肥的 CFR 合同, A 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1993 年 1月 1 日。由于 B 公司租来运货的“亚洲”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使装货至 1993 年 1月 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 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 2月 1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