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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经济法
授课人:朱玲玲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案例讨论课
学****目的:

1. 熟悉买卖双方在不同的贸易价格术语下的权利义务
2. CISG的适用范围
3. 买卖双方的违约救济
案例一
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情势变更原则
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案例二
营业地在美国的中国公司S公司与营业地在北京的中国公司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吨钢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OB(天津)每吨3000美金,于2004年2月前交货。”
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钢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司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2004年开始,国际市场钢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
案例二
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钢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钢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案例一问题
1. A 公司与S公司间订立的合同是否适用CISG?
2. 该案中A公司的义务?
3. S公司的要求是否成立?
损害赔偿
CISG第74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案例三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销”。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