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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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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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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2
关于印发《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安县,通过专项维修基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阁楼减半);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十八条 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具体范围、比例可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不作约定的一律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低于规定标准的30%执行。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海安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核准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需突破标准,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原则制定。
停车服务费用的构成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有偿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服务的人员费用;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费等。
车主对车辆有看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和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费地点、停车场地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车辆类型、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海安县物价局监制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直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原有高层住宅须一户一表改造后)、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元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与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负责对装修垃圾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进行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的押金、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