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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举报奖励办法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以下简称打假),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打假行动,有效加大打假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办

举报奖励办法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以下简称打假),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打假行动,有效加大打假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范围内奖励举报和打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受理举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向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提供查处该行为有价值线索和证据的为举报人。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必须安排认真核实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举报事实确认程度和证据完善程度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对举报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或所举报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要及时答复举报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五条举报有功视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确认的程度和证据完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级举报一—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确凿的现场物证、书证并能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一一认定有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的现场物证、书证并可间接取得,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有部分物证,但未经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或一同性社会现象反映。
第六条举报奖励以奖金形式兑现。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有价值信息的,按照多人联名举报办理。
同一案件多人联名举报,奖励金额按举报的人数平均发放。
第七条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举报奖金按以上标准发放:罚没款5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罚没款的3%予以奖励;罚没款5—10万元的案件按罚没款的5%予以奖励;罚没款10万元以上按罚没款的10%予以奖励。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以下简称打假),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打假行动,有效加大打假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