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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国家法、宪法论
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依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
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二)毫不拖延地聘请和通知律师,并且被告知享有此项权利:
(三)取得以人身爱护令的方法打算拘留的效力,并且假如拘留是非法时应获得释放。
第十一条关于刑事的与刑罚的诉讼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下述权利:
(一)毫不拖延的被告知受指控的特定的犯罪;
(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理;
(三)不得被强迫在控告本人犯罪的诉讼中作为证人;
(四)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公开审判中,依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五)假如没有正值的理由,不得被拒绝合理保释;
(六)除由军事法庭依靠军法审理的犯罪外,假如该犯罪的最高度刑罚是徒刑五年或者更重的刑罚时,应由陪审团审理;
(七)除非在行为或者不作为时,依据加拿大的法律或者国际法,该行为或者不作为已构成犯罪,或者依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犯罪的状况外,不得由于任何行为或者不作为被认定有罪;
(八)假如已经终局性地被宣告无罪,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假如已经终局性地被认定有罪并且为了该犯罪受惩罚,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或者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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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假如已被认定犯有该罪,并且对于该犯罪的刑罚在实施犯罪时和宣判时之间已经转变,应受较轻的惩罚。
第十二条处理或者刑罚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残酷的和特别的处理或刑罚。
第十三条自我归罪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证人,有权不让所提出的任何显示有罪的证据在其他任何诉讼程序中被用来指责该证人犯罪,但关于伪证罪或者提出反证的控诉除外。
第十四条翻译在任何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证人,不懂或者不能讲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或者是聋人,有权获得翻译人员的关心。
公平权利
第十五条在法律面前和在法律之下的公平;公平的法律爱护和公平的权益
(一)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公平,并且享有公平的法律爱护和公平的权益,不受卑视,特殊是不受基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的卑视。
乐观的行动规划
(二)第一款的规定并不排斥旨在改善境况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包括由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而境况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的条件而规定的法律、规划或者活动。
加拿大的官方语言
第十六条加拿大的官方语言
(一)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并且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全部机构中使用它们,具有公平的地位、权利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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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议会程序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
其次十二条保存的权利和特权本法第十六条至其次十条的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在本宪章生效之前或者之后,已经取得或者享有的关于非英语或者法语的其他语言在任何法律上的或者****惯上的权利或者特权。
其次十四条关于受保证的权利与自由的实施
(一)假如本宪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者被否定时,他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以便获得该法院依据状况认为适当的和公正的补救。
拒绝接受败坏司法名誉的证据
(二)假如在本条第一款的诉讼程序中,法院断定证据取得的方式曾经侵害或者否定本宪章所保障的权利或者自由时,假如认定,考虑到全面状况,在诉讼程序中接受此项证据势将败坏司法名誉,即应拒绝接纳此项证据。
其次十七条多种文化遗产本宪章应当根据符合于保存和增进加拿大人的多种文化遗产的方针进行解释。
其次十八条保障男女平权不论本宪章有任何规定,应当保障男女公平的享有宪章中提到的权利与自由。
第三十三条明文宣告的例外规定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可以依据状况,在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中明文宣告,尽管在本宪法章其次条或者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有某项规定,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该法律的一项规定,仍应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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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土著民族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承认土著民族的和条约上的现有权利
(一)承认并确定加拿大土著民族现有土著的和条约规定的权利。
“加拿大土著民族”的定义
(二)在本法中,“加拿大土著民族”包括加拿大的印第安族、因纽特族和混血民族。
第三章平均分担与地区差距
第三十六条关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义务
(二)议会和加拿大政府实行均衡支付原则,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税收下供应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