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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制价值司法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2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制价值司法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加审判的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加审判而特地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别的审判组织构架。近20年来,陪审在中国审判制度实践中的作用已经淡化到可有可无的地步,随着对西方现代民事诉讼理论的逐步了解,在学术界,则消失了有关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和有关改进对策的争论。下面就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一)担当陪审员的条件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担当人民陪审员应年满23周岁。23岁这个年纪,应当是高校刚毕业的年龄,其思想的成熟程度,社会阅历,学问的把握程度都唯恐难以担当裁判之重任。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这么简洁,同时牵扯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是一个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然而假如操作不当,不仅起不到息诉的目的,反而会激化冲突,乃至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产生很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西方以英美法系为代表,法官的年龄一般都在50岁以上,这样做就是由于只有到了这个年纪才会思想成熟,阅历丰富,处理案件才能稳妥。所以规定年满23周岁这个年纪明显太低,还不足以胜任审判案件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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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本人认为,仅仅对学历的要求仍难以满意陪审员的现实需要。
(二)陪审功能和主审功能的冲突
就法律功能的层面上讲,司法需要的是陪审人员的情感道德取向和社会价值推断,他们未经法律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律学问和司法阅历,对于司法审判这一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来讲是很难独立胜任的,不应享有与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同等权力。而我国将人民陪审员给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极大不负责,实际上是相当于将病人交给从未学过医的人去治疗,使戴上司法民主化漂亮光环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于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打算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全都的原则,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消失了错案,应担当相应的错案责任时,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详细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消失陪审***,从而违反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四)陪审员的培训、保障制度不健全
如在身份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待遇都比较低。在陪审员培训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不固定的职业队伍,应由法院设立特地机构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培训,但是实践中却少有法院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