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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及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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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及发展.doc

上传人:w8888u 2022/5/1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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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及发展



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适不过了。允许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也要防止社会组织滥诉,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的手段来限制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法律颁布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公益组织,对他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要严格限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公益组织方可以公益诉讼人的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新设立的公益组织,可以在其设立之初就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赋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这样,就能在相当的程度上避免公益组织滥诉。
(三)公民个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并未在法律中允许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公民个人对保护公共利益像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一样有着天然的积极性。一个社会越发达,公民的文化道德水平越高,社会中的公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度越高,从立法层面允许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重视程度的体现。另外,公民个人实质上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存在着诉的利益的,这是因为,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的危害结果实际影响到的还是公民个人,所以公民个人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应该享有相应的诉权。
三、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就是说,在立法中仅明确了两类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民事诉讼法》仅明确指出污染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侵害这两种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是由我国当时的社会现状所决定的。在当时,环境污染案件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频发,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严重损害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急需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社会中存在的损害社会共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可能还会出现更多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在立法中仅明确规定这两种行为明显不能总括目前社会存在着的以及以后将会继续出现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行为。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类型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同样应该以立法形式被明确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作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而指导司法实践,我们需要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并列明,用肯定式列举的方法明确哪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除在《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两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之外,应该将诸如食品安全、英烈名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些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可能会受到侵害的行为都明确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现如今,原告要想在我们国家的公益性质诉讼的案子中取得胜利,难上加难,这其中存在着诸多错综而复杂的原因,究其根本,举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