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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
[内容摘要]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上一项重要责任制度。是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缘由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担当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司等六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即是如此。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接受了其次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假如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有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由侵权人按其过错程度分别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之规定担当连带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以下简称民法看法)第148条还规定了一种特别的共同侵权:教唆、关心他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担当连带民事责任。《合同法》其次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担当连带责任;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托付事务的,对托付人担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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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危急行为的连带责任。涉及共同危急行为致人损害,不能确认损害结果是由何人所致,即推定由实施共同危急行为的人共同担当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确认了这一原则,并将共同危急行为推定为共同侵权。该规定弥补了我国对共同危急行为法律空白,但也将共同危急行为与共同侵权混为一谈,存在较大的缺憾。由于共同危急行为与共同侵权在内涵和外延均存有较大区分。
3、基于共同责任所导致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共同担当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具有拘束力的扩张性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假如是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全部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担当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包括赡养一方或双方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及抚养一方或双方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见权利的,不管其未婚妻关系是否仍旧存续,均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即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也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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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合伙、联营或合伙企业债务所形成的连带责任。合伙或者联营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或者联营体统一管理和支配,其主要经营行为由合伙人或者联营各方共同打算或者根据合伙或者联营协议执行,全体合伙人或者联营各方均有权监督,合伙或者联营体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联营各方担当民事责任。鉴于合伙及联营的上述性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商定,以各自全部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担当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联营协议的商定负连带责任的,担当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