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2)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2)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信用中台推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推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