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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银行开户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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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审批
  发表日期:2007年12月9日  共浏览660 次       【编辑录入:网站信息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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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审批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1号)第三点关于银行账户的申报审批规定,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具体条件
1、预算单位(含社团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可以开设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再开设。3、有基本建设任务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开设一个“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100万元以下不得开设;国债资金可开设一个国债资金专户。4、经批准向银行贷款的,可开设“一般存款账户”。5、经批准设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开设“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6、不具备票款分离的可设“收入汇缴专户”或“业务支出专用账户”。7、单位内部不属于法人组织且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或结算需要)的附属机构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8、预算单位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除非特殊需要,原则上也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程  序
1、开户申请
2、业务科进行审核
3、预算科(综合科)复审
4、局分管领导审批
5、出具银行开户批复书
6、预算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