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年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2011)
2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保险业务
4第一节原保险合同
30第二节再保险合同
37第三节保险合同获取成本及费用
45第三章金融工具
56第四章非金融资产负债
56第一节长期股权投资
57第二节固定资产
60第三节投资性房地产
63第四节无形资产
66第五节其他长期资产
67第六节资产减值
72第七节职工薪酬
78第八节股份支付
79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82第六章其他业务收支及营业外收支
84第七章所得税
89第八章其他业务及事项
89第一节外币折算
92第二节或有事项
93第三节租赁
94第四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7第五节政府补助
98第六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02第九章财务报告
102第一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04第二节关联方交易
106第三节合并财务报表
111第四节分部报告
113第十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213第十一章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核算单位。
三、本公司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实行分险种核算,分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五、本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外币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会计核算。
六、本公司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账,分级核算;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制度统一规定本公司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编号。
八、本制度统一规定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列报。各级核算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各级公司在对外提供会计信息时,应遵照有关部门的规定。
九、本制度未提及的其他业务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7)》同时废止。
第二章保险业务
第一节原保险合同
一、原保险合同概述
(一)原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协议。重大保险风险是指,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外,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保险附加利益。其中,缺乏商业实质是指保单签发对交易双方不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保险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比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多支付的金额。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本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本公司持有的原保险合同均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3>.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重大保险风险。
(三)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
保费收入是指本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应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