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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空间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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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空间探析.doc

上传人:金钏 2022/5/1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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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空间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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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新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空间探析
张 征 提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意以下环节,以使费用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一是足额提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二是企业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以使其个人收入由分红转为工资。
(三)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利息支出系企业向外融通资金所支付的代价。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不同,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准予列支费用的,有应予资本化的,也有虽列为费用但不准扣抵收入的。不同处理有不同的结果,凡此均影响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扣抵时,利息支出应尽早予以资本化,以使以后年度费用最大化;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
三、存货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发出有多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影响销货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
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会计政策的选择还需考虑税收优惠的因素。若企业处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且利润为正,企业应比较提高当期应税所得额带来的税收优惠收益与递延纳税收益,确定恰当会计政策。若税收优惠收益较高,纳税人应尽量提高企业在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具体到存货,就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市场价格变动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在预测购进货物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在价格变化不定且单位价格较大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若企业未处于税收优惠期或在税收优惠期利润为负,则纳税人应采取与上述相反的措施,尽量降低当期的应税所得额,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应注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企业采用何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