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 2016 年6月8 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聂树斌案有了后续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聂案存在重大疑问, 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这一消息也让全国上下为之振奋。一、聂树斌案再审的证据法的适用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在“聂案”再审中, 若辩护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溯及力难题。聂树斌于 1995 年4 月 27 日被执行死刑, 之前对他适用的是 1970 年刑诉法, 我国 197 9 年刑诉法和 1996 年刑诉法, 虽然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但却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第 61 条才规定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0 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 2012 年刑诉法则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 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在坚持聂案非错判的过程中仍然适用的是 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和 1983 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从《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角度来看, 从建国以来,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 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法的规范不仅数量少,原则性较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在现在看起来有瑕疵有问题的证据当时都可以进入法庭, 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对聂案的再审中依然适用旧法, 那么这些证据问题将继续存在, 不利于对证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在一部诉讼法前发生的纠纷仍按照当时的程序法解决, 那么很可能出现同一种诉讼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 而且程序的变动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 而且是当事人无法信服, 并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难。因此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应该适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二、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很简单, 因为它只有结论而没有证据展示及法律推理, 所以, 仅凭判决书无从谈起其定罪量刑是否正确。但是, 仅从一审判决书中关于上诉期限的要求,就发现了一个问题。 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但是, 请大家注意, 一审判决中却是: 如不服本判决, 可自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三日内,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既然能这样擅自改变法律明确的期限规定, 如此违反程序, 那么, 还有什么理由不让怀疑它们有什么不可以改变。三、聂树斌案再审举证责任的承担在刑事诉讼中, 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首要原则是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 如实行无罪推定, 举证责任就在公诉方, 因为公诉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有罪, 否则法庭就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审判中,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