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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docx

上传人:yusuyuan 2022/5/1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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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
的专有权利
。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共同所有,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物分享其所有权并分担义务的
共有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一定原因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一物所有权的共

。共有关系:指因财产的共有二发生的共有人内部之间以及共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共有物的管理:指为维持共有物的物理机能、效用而对其所为的一切维护和管理行为
。准共有:指共有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先占: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
种新物的事实状态,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
。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某种新物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通常由气体、液体或粉末状结
合成,难以识别和别离〕
。加工: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
。拾得遗失物:又称遗失物之拾得,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发现埋藏物:指发现埋藏物的所有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
第三人,假设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
制度
。国家征收:国家以行政力强制性地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的行为
。取得实效:又称时效取得或占有实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意思,
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
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货币所有权:以货币为标的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予
。。

以自由使用、受益及处分
。用益物权:指一定范围内的使用、受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
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用益权:对他人所有之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并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地承包权,又称农地使用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
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
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作居住等使用,而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利用他
人不动产的权利
。典权:指一方依典契支付典价,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指设定于住房及其附属物之上,供特定人长期或永久居住的权利
。空间利用权:指土地地表之上的一定空间或地表之下的一定地身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