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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 逐条释义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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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物权法司法解释 逐条释义二
《物权法》逐条释义二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一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

物权法司法解释 逐条释义二
《物权法》逐条释义二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一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物上担保,即担保物权。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可以对此担保物优先行使债权清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属性。设立担保物权,是为被担保的债权服务的,担保物权的存在,是附随于被担保的物权的,因此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它具有可期待性或附条件性。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期跟届满之前,债权人都不得行使担保物权,否则将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3)担保物权是以期待的(或附条件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他物权。设立担保物权,目的不在于取得对担保物的使用仅和用益权,而是以担保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为对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处分担保物,取得价金,再从价金中优先受偿。
《物权法》逐条释义二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一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