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 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一)共有原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通用的共有原则)
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它是相对于独任制(是指由一位法官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而言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余案件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回避制度,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指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
(二)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的特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特别规定的原则p240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下特有原则: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全平等,原告和被告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权利。
对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这一原则包含两个内容:
2. 调解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可将调解原则归结为如下几个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 应当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人民法院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3.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和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不同: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是建立在审判权、检察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是不平等的。辩护的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就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而不能向公诉人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