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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两被告人张某、毛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合伙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基葬,并
窃取文物,业已构成我国《刑法》第328第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但由于犯罪较轻,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
3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拘役2个月。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所谓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古文化遗址、古基葬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文
物的正常管理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实施了盗掘古文
化遗址、古基葬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盗掘行为所侵害的是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会造成某种危害后果,但行为人仍然实施了该
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张某、钱某盗掘南岳古墓葬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
观上实施了盗掘该古基葬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的盗掘古基葬罪的主要特征,因
而,构成盗掘古基葬罪,而非盗窃罪。
由此可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案情]
被告人:皮某,男,46岁,原系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皮某作为集体企业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为生产急需,于1990年8月25日以巨蜂葡萄园的名义,
向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由某市服务公司粮油商行担保。贷款前,粮油商行经理商某提
出,要皮某从贷款中拿出5万元借给该商行用于偿还谷子款,数日后即归还,否则不为皮某作贷款担保。
皮某考虑到这笔贷款是用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有资格又愿意担保的单位一时难找,便同意了
商某的要求。同年8月28日,巨蜂葡萄园直接以汇票的形式向厦门的有关粮油商行偿还谷子款5万元。
皮某与商某商定了付息的时间和手续。此后,粮油商行资金周转不灵,还款不能兑现,皮某积极追付。
案发后经一审法院判决前,这笔款的本息及罚息已全部归还某市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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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应具备哪些内容?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皮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论处。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
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
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具体而
言,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
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所谓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
极的行为,即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造成的危害,又具体分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两种类型。此外,危害行为与危
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为
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
结合上述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原理,查明皮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客观方面的要
件是其关键所在,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