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用车及驾驶员行车平安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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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用车及驾驶员行车平安管理方法〔试行〕
一总体原那么
1、为行之有效的管理行政用车,保护人生平安、公司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降低行政车辆使用本钱,延长车辆使用年限,根据?中理,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查。
第十四条 车辆超出规定的行驶区域以及未经批准和私自驾驶邮政车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行驶至三区政府所在地的扣款100元;行驶至三区乡镇及各县〔市〕的扣款1000元,同时承当油料、过路、过桥等一切费用。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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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驾驶岗位是时,金额退换。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上岗程序与条件
1、初次担任局驾驶工作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车的须持有?营运资格证?。
〔2〕市内行驶和长途行驶分别具有2年和5年及以上驾龄;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市内行驶可放宽到40岁。
2、上岗程序。凡申请担任驾驶员的人员,先经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初审,再由局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小组对其进行驾驶技能和平安法规考核,经考核小组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方可跟车实****br/>3、建立跟车实****制。行驶市内的跟车不少于1千公里或15个工作日。行驶长途的除提供10万公里的平安行驶记录外,跟车实****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或3千公里。能熟练驾驶车辆后,由所在实****部门提出复考申请,经考核小组确认,报人力资源正式安排工作,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4、跟车实****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按本方法处理。
5、跟车实****期间发生工资待遇,在编职工按原工种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劳务工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每2年对全局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普查一次〔当年已参加局职工体检的不再进行〕,假设身体状况心理状态发生显著变化,不能继续担任驾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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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调离驾驶岗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驾驶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准驾驶邮政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驾驶邮政车辆的资格,劳务工予以辞退。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级以上责任。
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行车事故,均负同等级以上责任。
一年内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累计3次和无故不参加平安学****2两次。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虽负次要责任及以下,但保险公司赔付后,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交警部门记满10分。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用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登记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有车部门要制定车辆用油具体管理方法,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用油的审核、报账。以部门为单位,按月或半月集中单车加油发票和行车公里数,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再到综合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按规定程序报账。
第二十六条 各型车辆百公里用油标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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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升/百公里
车 型
升/百公里
长安铃木、长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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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维柯、东南富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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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凌〔越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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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王子
尼桑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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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萨特
15
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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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运钞车〕
14
五十铃 单排/双排
14/15
依维柯〔厢式货车〕
20
金龙〔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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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明师145/153
4/27
凯马〔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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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车事故分类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车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责任分为,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四种。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个人经济赔偿额度为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赔付前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扣款200员;负主要责任,扣款150元;负同等责任,扣款100元;负次要责任,扣款50元。
2、一般、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扣事故经济损失总额的5%,扣平安保证金100%;负主要责任,扣事故经济损失总额的4%,扣平安保证金80%;负同等责任,%,扣平安保证金50%;负次要责任,%,扣平安保证金30%。
3、特大事故。由市局根据相关法规和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另行研究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待省局作出处理决定批复后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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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行车平安鼓励机制,局设置行车平安单项奖励,对行车平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平安行驶里程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1、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平安责任事故,在次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