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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用车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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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用车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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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用车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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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用车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体原则
1、为行之有效的管理行政用车,保护人生安全、公司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降低行政车辆使用成本,延长车辆使用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邮政通信生产机动车辆管理的意见》[2005]111号文件,和相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2、行政车辆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按级负责。
二行政用车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
1、行政用车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公司行政用车安全管理职能归口公司综合部,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行政用车的安全指导、检查。其他有行政用车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车安全管理,公司安办负责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2、综合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车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本办法实施对本局机动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局行车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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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行车安全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做好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
4、参与本部门行车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组织对本部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每月均不少于2次。
6、关心驾驶员的生活,建立家访制,每季度与驾驶员主要亲属联系沟通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专(兼)职技术安全员职责
1、负责行车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参与制定行车安全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对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教育,对新进局驾驶员进行技术考核。
3、负责办理车辆的各种手续,核定驾驶员行车安全公里。
4、掌握行车安全情况,有权制止不利于行车安全的生产安排。
5、负责整理行车安全的各种原始资料,台帐,真实准确地及时填报上级规定的各类报表‘
6、车辆违法违规肇事后(一般及以上行车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善后,组织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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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车辆根据使用性质,以部门为单位集中管理。
第十条车辆行驶范围。除综合办公室(小车队
)、速递物流公司、书刊零售公司、机要科车辆维护公司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均不得驶出市区外。
第十一条上路行驶的车辆必须具备以下安全技术基本条件。车辆装备完整,机件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转向系统灵活、轻便,制动系统安全可靠;电器设备齐全有效,轮胎气压符合标准,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合乎规定,传动轴及行驶机件固装可靠,无裂纹和松动现象,车架车厢不变形、无开裂和严重锈蚀,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安装牢固,使用方便;行驶车辆必须随车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发动机易起动,运转正常,加速性能良好,机油压力正常,车辆无漏水、油、电等现象,三滤清洁有效,五盖齐全有效离合器不打滑,变速器不跳档。
第十二条严格机动车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和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车型。需要改型由使用单位报局审核后,再按规定办理,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查。
第十四条车辆超出规定的行驶区域以及未经批准和私自驾驶邮政车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行驶至三区政府所在地的扣款100元;行驶至三区乡镇及各县(市)的扣款1000元,同时承担油料、过路、过桥等一切费用。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调离驾驶岗且不得再从事驾驶工作(劳务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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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除专职驾驶员和车管人员,任何人不得驾驶邮政车辆。每发生一起,扣款200元。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生产车辆按使用属性停放。行政用车原则上停放在局大院内。任何车辆不得停放在市内各餐娱乐和其它禁停位置。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驾驶员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单位颁布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流程,确保行车安全。
2、努力学****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页技水平。
3、按规定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学****br/>4、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制度,按规定做好“三检”。
5、除组织安排外,不准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八条建立行车安全保证金制度。凡驾驶邮政车辆的驾驶员,每人每年度交安全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由所在部门集中收取交局计划财务部。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被扣除安全保证金,而又能继续驾驶邮政车辆的,必须补齐3000元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可连年使用,驾驶人员担任驾驶工作期间,确保了行车安全,离开驾驶岗位是时,金额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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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驾驶员上岗程序与条件
1、初次担任局驾驶工作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车的须持有《营运资格证》。
(2)市内行驶和长途行驶分别具有2年和5年及以上驾龄;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市内行驶可放宽到40岁。
2、上岗程序。凡申请担任驾驶员的人员,先经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初审,再由局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小组对其进行驾驶技能和安全法规考核,经考核小组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方可跟车实****br/>3、建立跟车实****制。行驶市内的跟车不少于1千公里或15个工作日。行驶长途的除提供10万公里的安全行驶记录外,跟车实****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或3千公里。能熟练驾驶车辆后,由所在实****部门提出复考申请,经考核小组确认,报人力资源正式安排工作,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4、跟车实****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按本办法处理。
5、跟车实****期间发生工资待遇,在编职工按原工种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劳务工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每2年对全局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普查一次(当年已参加局职工体检的不再进行),若身体状况心理状态发生显著变化,不能继续担任驾驶工作的,及时调离驾驶岗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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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驾驶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准驾驶邮政车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驾驶邮政车辆的资格,劳务工予以辞退。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级以上责任。
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行车事故,均负同等级以上责任。
一年内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累计3次和无故不参加安全学****2两次。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虽负次要责任及以下,但保险公司赔付后,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交警部门记满10分。
第五章油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用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登记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各有车部门要制定车辆用油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车辆用油的审核、报账。以部门为单位,按月或半月集中单车加油发票和行车公里数,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再到综合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按规定程序报账。
第二十六条各型车辆百公里用油标准(上限)
车型
升/百公里
车型
升/百公里
长安铃木、长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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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维柯、东南富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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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凌(越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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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王子
尼桑风度
16
帕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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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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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运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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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铃单排/双排
14/15
依维柯(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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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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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明师145/153
4/27
凯马(厢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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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车事故分类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行车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责任分为,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四种。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个人经济赔偿额度为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赔付前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扣款200员;负主要责任,扣款150元;负同等责任,扣款100元;负次要责任,扣款50元。
2、一般、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扣事故经济损失总额的5%,扣安全保证金100%;负主要责任,扣事故经济损失总额的4%,扣安全保证金80%;负同等责任,%,扣安全保证金50%;负次要责任,%,扣安全保证金30%。
3、特大事故。由市局根据相关法规和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另行研究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待省局作出处理决定批复后执行。
第七章表彰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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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建立行车安全激励机制,局设置行车安全单项奖励,对行车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行驶里程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1、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在次年元月给予一次性奖励安全保证金的40%即人民币1200元。
2、非本人原因,在驾驶岗连续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确保行车安全者,按月计算奖励。
第三十条奖励表彰人员名单由各有车部门严格考核后,报综合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人教部具体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行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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