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时期就已经产生,但是直到20世纪初期才引起西方的重视,经过一百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现阶段西方大部分国家的公益诉讼都已经建立和完善起来。但是中国的公益诉讼起步较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涉及较少,而且在公益诉讼体系中,民告官的行政公益诉讼更
行政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这也是世界诉讼法发展的趋势。公益诉讼更是如此,或者说公益诉讼本身就是放开原告资格制度的产物,扩大行政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使很多间接受到损害的人甚至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必然结果,现阶段各国的司法实践也是这样做的,各国在其法律中规定,起诉的主体不局限于合法权利收到损害的直接当事人,其它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以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些规定基本上取消了原来执行严格的切身利害关系的要求,允许非切身利害关系当事人的
起诉,这就构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前提。
第三,司法审查的有限性。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诉讼原有理论的重大突破,使原
来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逐步扩大。但是,法律总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如果允许司法审查的范围无限扩大,则可能会削弱行政机关的权力,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而行政本身又有其需要达到的效率要求,如果司法权过度膨胀,那么行政目标就会受损,引发其它的社会问题。为了兼顾行政的效率要求,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就要求行政公益诉讼的只能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这种限制是多方面的,一是只有当公共利益确实因为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受到损害,二是只有公民个人根据现有法律没有起诉资格时,才允许其它组织和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诉讼结果影响较广。普通的行政诉讼的影响结果只局限于特定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最终的诉讼结果也只由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承担,故而对他人的权利义务基本没有影响。然而行政公益诉讼主要保护的公共利益,故而权利义务主体是社会
根基基础发生变化,政治法律思想取得进步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具有深刻的思想基础
一个,常反映一个国家的公民受到尊重的程度,反应的是公民的权利从应然状态到法定状态再到现实权利的整个过程。公民权利实际上是要
通过法律规范来确认的,这也是权利获得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是提供法律依据,即要设立相应的权利保障制度,但是,只有法律依据还不够,公民的实体权利必须要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保证,进而实体权利才能落到实处,然而很多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方面的关注过多,对法律规范自身的内在逻辑结构的完整性方面的要求太严,而对法律实施的问题关注过少。西方的谚语: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侵害者必须根据相应的诉讼制度去申请救济,让司法成为保护公民权利最后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成为现实的权利,必须要借助司法的保护,获得法律最终的救济。公民的权利应该是具体的存在,而不应该成为空泛的东西,从行政公益诉讼的角度而言,扩大起诉的原告的范围,是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一个表现,使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增强。
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的历史意义就是突破了进来以来的政治法律伦理的限制。在行
政公益诉讼产生之前,当遇到政府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时,如果直接受害人没有能力起诉,其他利益没有遭受现实损失的个体就无法代替受害人起诉,很多行政违法和不作为就无法受到司法审查,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传统的政治伦理认为,行政权力的设立本身就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