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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笋塘办事处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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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笋塘办事处法律意见书.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2/5/20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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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笋塘办事处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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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出具意见单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律师徐国锋出具意见时间201388关于万州区高笋塘办事处综合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办综合楼的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买卖,以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式。而高办综合楼虽然已经卖给高笋塘街道办事处业已支付了房屋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目前的物权仍属于郝从乾所有。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设想以下三个问题:
1. 郝从乾将该房屋再次买卖给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示力,即普通的第三人对动产的占有人一般都会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第三人正是基于这种占有的公示力而误以为无处分权人就是所有人,因此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进行交易行为,第三人的信任基础是占有的公示力。对于不动产而言,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因此不动产经过登记以后法律自然就赋予了它具有公示效力。目前高办综合楼的产权仍登记在郝从乾名下,一旦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将会最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高笋塘街道办事处将失去该房屋权利取得的最后机会。其所给付的房屋价款将会变为普通的债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而我们只能要求其返还价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却永远失去这套房屋的使用权。
郝从乾将该房屋向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范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如果郝从乾擅自将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一旦其无法偿还债务,该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将会落到高办身上,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将高办综合楼通过变价或者拍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我们却因为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失去抗辩的机会。最终结果要么是我们通过拍卖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却要支付现有房屋价值的价款;要么将会失去该房屋的使用权,我们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将转变为普通债权无法得到充足的保障。
2. 第三人因为郝从乾的债务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
如果郝从乾在外有未偿还的债务,债权人也无法找到其人,但却通过房管部门查知其有名下房产一套(即高办综合楼夹层)。债权人在知道这样的事情后首先会要求法院保全这套房屋,再通过诉讼确定自己的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套房屋。而这样的事情目前已经出现端倪,如果2012年的郝从乾与汤登祥、黄兆文的劳务纠纷案法院已经对高办综合楼进行了查封,而我们作为该产权的实际所有者可以说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