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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参和度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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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参和度案例.doc

上传人:wyj15108451 2017/4/7 文件大小:9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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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参和度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事故案例:损伤参与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运用裁判要旨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联, 肇事司机即使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也仅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已经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并已达成调解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无权就同一损害后果的同样损失项目另行主张权利。基本案情原告曾 XX 、何 XX 诉称: 2010 年5月 28 日,被告涂 XX 驾驶的赣 AA0XX 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武汉市东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枫林一路海天汽配城路段时, 与同向行驶的何克 X 驾驶的鄂 A93617 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 导致何克X 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涂 XX 驾车逃离现场,何克 X 被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经济困难,何克X于 2010 年5月 29 日出院, 次日死亡。事故车辆赣 AA0XX 车辆在被告人保南昌市青山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曾 XX 、何 XX 遂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 元、护理费 100 元、交通费 500 元、死亡赔偿金 100700 元、丧葬费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3524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共计人民币 元。人保南昌市青山湖支公司辩称:受害人何克 X 的死亡系因自身严重肝病所导致,与本次事故无必然联系,原告方就受害人死亡而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保南昌市青山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 3215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 201 1年11月30日, 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 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武荆楚法鉴字【 2011 】第 01808 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 何克 X 的死亡系其自身严重疾病( 肝硬化腹水、肝肾功能衰竭等) 的发展和归转; 2010 年5月 28 日交通事故外伤与何克 X 的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外伤系诱因。本案中,何克 X 自身患有严重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