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粮答复意见书[2011]6号
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
黄金重同志:
2011年12月29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你提出的关于要求落实“”待遇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主要诉求
由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转来泉信[2011]789号关于你要求落实“”待遇信访事项。
二、调查核实情况
你在1949年10月1日后的1950年2月担任过南安罗东振兴乡农会主席,属在建。
根据:(一)按照中组部中组发[1988]10号文的规定,在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您虽然在1950年2月担任过农会主席,但不是在解放战争时期任农会主席。
(二)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建国初期担任乡干部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薪[1995]29号)建国初期,在乡
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的并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他们被直接提拔或录用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专职担任乡干部之日算起,其中没有乡农会主席;据上述规定,你在建时间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三、处理意见
根据闽老综[1999]002号文规定,“”退休干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5月12日参加工作;二是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干部。综上所述,您不符合“”退休干部条件,不能享受“”退休干部待遇。
如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
南安市粮食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政府
信访局,南安市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