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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管制放松与我国的反垄断管制立法实践.doc

上传人:yzhlyb 2014/11/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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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垄断管制放松与我国的反垄断管制立法实践
内容摘要:反垄断管制是纠正市场失灵常见的管制措施。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政府管制的失灵、技术经济条件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以及理论认识上的深化与转变,各国反垄断管制都出现了放松的趋势,这对于指导我国的管制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管制,竞争,反垄断立法
一、反垄断管制放松的原因分析
反垄断管制源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的出台,主要用于规范三种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水平或垂直的兼并行为、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之所以把以上各项列入管制范围,是因为在进行仔细的福利分析之后发现,以上各项内容都或多或少地含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并因此而损害了整体的福利水平。特别是其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固定价格协议以及分割市场协议等行为限制竞争的效果更是十分明显。
从1890年至今的100多年时间里,反垄断管制的内容、形式、手段都不断发生着变化。到20世纪70年代,受技术条件的影响和经济理论研究的深入,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管制都出现了放松的趋势。
(一)政府管制的失灵
实行政府管制的本意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但是由于个人私利、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政府管制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它不过是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由政府“提供给有效政治利益集团”的一种商品或服务。受管制的产业部门客观上受到政府的保护,可以稳定地得到高额收益,因而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普遍存在创新不足、成本上升、效率下降的问题。卡恩指出:“(管制)压制了创新,庇护了低效率,鼓励了工资一价格螺旋上升;价格与边际成本的不一致促进了资源的错误配置,推动了以成本扩张、浪费为主的竞争,否定了公众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选择,而公众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选择原在竞争性市场上是可以实现的。”在人们意识到被管制行业低效率的同时,也深深地意识到了对行业进行管制这种形式本身以及管制主体——政府本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管制俘获理论的广泛传播使人们对管制的信心锐减。正如塔洛克所言,“事实上,管制机构通常由被管制机构设立”。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使人们认识到用政府管制去代替市场的调节不过是以政府失败代替了市场失灵,并不会产生一个完美的结果。政府部门的公共决策失误、规模的不断膨胀、管制费用不断上升以及严重的寻租行为都使人们逐渐地认识到,政府不过是“拥有独立利益的巨物”而远非理想化的“慈善的专制者”。政府管制中的“内部效应”实际上危害更大。
(二)技术经济条件的变化
政府进行经济管制的主要依据是自然垄断,即由于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或者由于大规模固定资本的投资所造成的沉淀成本的原因,市场上只有一个企业的社会生产效率最高或成本最低,因而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政府需要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管制。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30多年里,西方自然垄断管制实践的经验与传统的理论模型之间出现了冲突。近期的研究证明,关于自然垄断的恰当定义必须建立在部分可加性而不是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上;就是说,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供应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就仍然最小,该行业就仍然是自然垄断行业。因此,应该改变对自然垄断就一定需要管制的传统看法,并根据平均成本的升降、企业承受力大小采取不同的对策。由于20世纪初以来,技术发展步伐日益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