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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五个重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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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三部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五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内容提要: 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建释6条)
★这一部分的要点是:
(1)规定何谓首先满意业主需要,司法解释转变了原来草案的做法,即从反面规定,一是卖给业主以外的人,二是业主根据配置比例购买或者租赁车位车库不能实现,而是规定“根据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即为首先满意业主需要。
(2)对于原来司法解释草案规定的“不能首先满意业主需要的,业主享有撤销权,可以恳求法院确认卖给(租给)非业主的合同无效,以及其他业主超出其配置比例购买车库车位,未能根据配置比例买或租到车库车位的,可以恳求合同的超出部分无效”的规定,都予以删除,根本就没有规定不能首先满意业主需要的后果问题。是否可以参考原来的规定,没有解释,但好像肯定要有一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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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有部分建设的车位,是指规划车位之外的车位。
五、关于业主管理权的详细规定
转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打算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打算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建释7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其次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建释8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业仆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仆人数,根据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建释9条)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恳求排解妨害、消退危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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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释10条)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见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建释11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打算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打算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建释12条)
业主恳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状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状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状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状况和资料。(建释13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转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恳求排解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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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恳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业主共同打算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担当举证责任。(建释14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打算,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其次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急、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平安或者阻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转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外形、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