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设计标准合同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
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相关事宜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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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案文本
8
合同签订后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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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评审通事后
2初步设计文本
8
25 天
初步设计评审通
3 施工图文件 8
事后 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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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量为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
度详见下表:
付费序次
占总设计费的
付费额
付费时间
百分比( %)
(万元)
(由交托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20
方案设计达成后 7
日内
第三次付费
20
初步设计达成后 7
日内
第四次付费
30
施工图设计达成后
7 日内
第五次付费
5
主体完工后 7 日内
第六次付费
5
项目完工查收达成后七日内
说明 :
1、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所有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质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审定,多退少补。
实质设计费与估量设计费出现差额时,两方另行签订增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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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执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两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
提交文件和资料, 并对其完好性、 正确性、正确性实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
得要求设计人违犯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出规按限期 15 天之内 , 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出规按限期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从头确立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更改拜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的改正,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 两方除需另行磋商签订增补协议(或另订合同) 、从头明确相关条款外,发包人应
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赞同,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早交托设计资料及文
件时 , 假如设计人能做到 , 发包人应依据设计人提早投入的工作量 , 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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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办理相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 供给必需
的工作及交通等方条子件。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招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赞同,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私自改正、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
目,如发生以上状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 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
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
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采纳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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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