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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毒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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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毒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禁毒条例
山东省禁毒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含***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含有***类物质、***品、精神药品的易被提取制毒的复方制剂,以及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但是易被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八条  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
网信、通信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已经取得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驾驶证照的人员,被查获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的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其相关驾驶证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加强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企业、配备校车的学校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毒品实验室,承担吸毒检测和***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等涉案物品的检验鉴定分析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戒毒工作,应当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并且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并且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但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