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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及事故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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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质量及事故案例
北京儿童医院过失致女孩双腿瘫痪 被判赔偿56万
2、医疗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案
案情
2000年11月11日,记者张鸿昭因误咽鱼刺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就 诊,大夫予食道钥餐检查后,初步诊断:“食道损害?"给予抗感染等了最佳治疗时期,该过错与张鸿昭最终死亡是有直截了当因果关 系的。按照认定的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第一医院对张鸿昭死亡是负有责任 的。
第一医院以“患者不配合治疗,不愿再次做食道镜检查,以致不 能确诊"提出抗辩,认为张鸿昭的死亡其个人亦负有一定责任。对损害后 果的发生张鸿昭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成为本案审理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 张鸿昭作为一样病员,不了解医学上诊疗护理的差不多知识,对医疗操作 规程、注意事项更是一无所知,医务人员应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病员提 供服务的,作为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都认识不到张鸿昭病情的凶险性, 未予明示,则张鸿昭惧怕痛楚不愿再做食道镜检查,不能认定是张鸿昭的 过错,张鸿昭对其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患病是一个 动态的过程,医学技术进展到现代,有效、准确的检查、治疗方法持续推 陈出新,专门多疾病光凭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借助于先进的检 查方法,是无法确诊并对症治疗的。张鸿昭所咽鱼刺(动物的组成部分)不是 金属物品,用透视、钥餐等检查方法无法查出,而食道镜检查是目前国内 确诊这种食道损害最直截了当、最适当、最准确的方法。张鸿昭在第一次 食道镜检查未取出异物的情形下,坚决拒绝再做,医务人员又不能强制侵 入其躯体为其检查,加之其主述的时好时坏的病况,确实给医务人员确诊 病灶并对症治疗造成极大障碍。张鸿昭违抗了与医务人员主动配合治疗的 义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关系,张鸿昭对该医疗事件应承担 一部分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第一医院承担大部分民事 责任(80%),张鸿昭承担小部分民事责任(20%)o
3、 告知案例
少讲一句话让人多住半月院医院风险告之不全被判赔
患者入院治疗过程,有可能存在被误诊的风险。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宣都市一家医院就因未尽全告知 义务而付出了赔偿代价。
2007年7月7日,邹某因左膝摔伤在宣都市某医院治疗,其间, 医院为邹某行“左膑骨骨折切开复位+张力带钢丝内固定术",邹某于7月2 3日出院。然而,让邹某没想到的是,在出院后第九天,他的左下肢显现肿 痛症状,遂又来到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就治。经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 血栓形成",住院近半个月,。
再次出院回家的邹某认为,宣都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 导致他第二次入院,对此应予以赔偿。但交涉之下,双方协商无果。去年8 月21日,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都市某医院赔偿自己各项缺失共计 3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据被告医院的申请,对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 错以及诊疗行为与邹某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 没有发觉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术前虽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 但未提及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告知不充分,存在不足。
据此,法院认为,宣都市某医院对邹某的治疗手术符合诊疗规范, 无过错,但由于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时,没有提及 有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履行告知义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