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征求建议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功能、卫生标准和安全性评审报告。
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医疗、药理、毒性、营养、查验、医疗器械、管理、标准使用等机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申请人(单位和个人)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能够在收到检测报告
之日起五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从头检测申请。评审委员会应该在10日内选定一家检测机构从头检测。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
第十五条保健用品审批机关、评审委员会、检测机构不得泄露申报公司的商业奥密。
第十六条取得省外保健用品产品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或许销售的,应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保健用品生产公司不得私自更改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健用品的产品名称、原料、厂址、厂名、生产工艺、生产批准文号、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或改变产品安全和保健功能的内容,确需更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保健用品的外包装上应该注明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主要成份、保健作用、合用对象等。对可能惹起的不良反响的保健用品还应该注明使用方
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保健用品的使用说明书、小包装、标签和广告中的内容必须真切、合法、科学、切合产品质量要求和国家及地方质量管理规定,不得欺诈和误导民众。
第二十条保健用品生产公司应该成立保健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查验制度。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保健用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一条保健用品应该在产品的外包装(含标签、使用说明书等)印有“吉林省保健用品”字样。
第二十二条保健用品生产人员应该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保健用品销售者购进保健用品时,应该索取《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拥有者印章或许署名。
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无合格证明、过期、无效的保健用品。
第二十五条保健用品销售者应该成立保健用品进货验台账,如实记录保健用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进货日期等内容。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
保健用品进货查验台账应该真切可靠,妥善保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六条保健用品广告应该真切合法,内容不得波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也不得夸大保健用品的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的看管,实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末宣布一次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目录,便于社会周知和监察。
第二十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工商、质